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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(行政院103年10月2日通過版本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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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(行政院103年10月2日通過版本):

一、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,公司得就現行規定或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且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,兩者擇一適用。(修正條文第10條)
二、增訂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,或授權公司使用,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抵繳股款,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。(修正條文第10條之1)
三、訂定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(指員工分紅入股、員工現金增資認股、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、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),得選擇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。(修正條文第19條之1)
四、明定通報機制及罰則,對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予以規範。(修正條文第67條之1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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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9年12月15日新竹科學園區經國家政策推動正式成立,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(以下簡稱竹科管理局)在科技部的領導下負責新竹科學園區開發、營運與管理,涵蓋新竹園區、竹南園區、龍潭園區、銅鑼園區、宜蘭園區和新竹生物醫學園區6個園區約1,375公頃。主要任務與目標在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,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,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,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。   竹科管理局設立企劃、投資、環安、工商、營建 、建管6個組及秘書、人事、主計、政風4個室,為園區廠商建設優質基礎建設、提供單一窗口服務、創新研發機制及產學研合作機制。竹科發展迄今的成功經驗,已成為許多國家發展科學園區爭相學習的典範,群聚於竹科的半導體產業,擁有晶圓代工、設計、光罩、封裝及測試等完整垂直分工體系,不僅創造多項世界第一的產品,更被譽為「臺灣的矽谷」。其璀璨的成功經驗,先後傳承設立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,為臺灣建構完整的點、線、面西部高科技走廊,驅動國內上、中、下游產業的蓬勃發展。未來竹科管理局將秉持便民、效率、忠誠與廉能的核心價值,以專業、效率、主動為民服務的精神,為園區廠商積極建置優質的投資環境,協助高科技廠商結合學研資源發揮高效能研發能量,培育優秀科技人才,激勵創新國內研發實力,祈願促成科學園區永續發展成為全球最佳的「創新產業聚落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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